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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年03月21日    作者:科研处    编辑:钟晴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闽电大〔201546


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晋安校区:

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5519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推进电大教育改革发展和福建开放大学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有利于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专业建设水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二条 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由科研处进行科研成果汇总、核对,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查通过。未经审核的科研成果,一律不给予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201511日后以我校为承担单位并第一署名人为我校教职员工的以下各类科研成果。

1.学术论文

指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及研究报告。

2.学术著作

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学术编著和学术性译著。

3.发明创造

指经国家专利部门鉴定认可,并获得专利号的发明创造。

4.计算机应用软件

指通过相关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计算机软件。

5.获奖成果

指学术著作、论文、课题项目、计算机软件、发明创造及其它科技成果。

6.科研课题项目

指通过相关科研主管部门立项,通过结题鉴定的科研课题。

第二章  论文类成果奖励

第四条 学术论文奖励

1.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学术论文类别

奖励标准

(元/篇)

1

《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上发表

200000

2

《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评论索引》(ISR)全文收录

10000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3

《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工程索引》(E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全文收录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刊登的论文

4000

 

4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发表

国内 “985工程”高校学报发表。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中国教育报》、《福建日报》等省部级报纸理论版上刊登的论文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登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登

3000

 

5

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发表

“211工程”高校学报发表

2000

 

6

新建本科院校(2000年后专升本)学报发表

本校学报发表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索引

1000

7

本校学报发表

800

8

成人本科学报(CN)或省一级学会以上刊物(CN)发表

500

2.若一篇论文被多方收录或转载,就高项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三章  著作类成果奖励

第五条  公开出版具有开拓性、原创性的学术理论专著,经校学术委员会和外聘专家审定认可后,个人独著每10万字奖励作者4000元,合著者则根据本人承担的部分,每10万字奖励作者4000元。

第四章  发明创造、计算机应用软件类成果奖励

第六条  各类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的,视应用和影响每项专利奖励专利人500050000元。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通过有关司局、厅级单位鉴定并付诸使用的,每项成果奖励1000元;通过省级相关机构鉴定,或由国家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每项成果奖励作者3000元;通过国家级鉴定并出版发行,每项成果奖励作者20000元。

第五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八条  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级奖

凡学术著作、论文、课题项目、计算机软件、发明创造及其它科技成果获国家级一等奖或技术发明一等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二)获省部级奖

凡学术著作、论文、课题项目、计算机软件、发明创造及其它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三)获地厅级奖

凡学术著作、论文、课题项目、计算机软件、发明创造及其它科技成果获地厅级(含国家开放大学)奖励的,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优秀奖每项奖励500元。

(四)以上各类成果获奖奖金高于以上标准的,学校按获奖金额1:1配套给予奖励。

第六章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对象:经学校组织申报,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并按期完成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包括教改研究项目)。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序号

级别

奖励标准(元/项)

理工类

人文类

1

国家级

15000

10000

2

省部级

8000

5000

3

厅局级

按下达到学校经费的20%奖励

第七章  奖励办法的实施

第十条  资金来源:学校设科研成果奖励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的程序:

1.各部门组织本单位教职工按有关要求申报,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XXXX年科研成果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①著作、教材(获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须提交原件和获奖证书;

②科研课题须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鉴定意见复印件及获奖证书;

③计算机软件须提交成果原件及鉴定意见复印件;

④论文须提交发表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及论文复印件;

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XXXX年科研成果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对全校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汇总、核对,拟订奖励方案。

4.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奖励方案报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

5.经校党委审定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并颁发奖金。

第八章  附则

1.名词术语解释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具有学术性或突出应用价值的著作,不包括已出版的教材、工具书、教学指导书、科普读物、论文集、资料汇编等,以及未公开出版的一切读物。

核心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上收录的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在被认定为核心期刊期间发表的论文将获得确认。

论文,是指具有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的学术性文章。文摘、科普文章、新闻、史料、传记、教学指导文章、教学经验总结、会议综述、文艺作品等,在本办法中不认定为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也不予认定。

国家级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

省部级奖是指国家教育部科学技术奖[现名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四个奖项;国家其它部委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个奖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多媒体课件,各类多媒体课件奖项不重复,可就高奖励,凡教材、多媒体课件、精品课程等,已经校教学资源建设委员会奖励的不在此列。

2.第二、第三署名人为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并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为承担单位的各类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必须是本《办法》界定为核心期刊以上级别成果),按同等奖励金额30%20%计奖。

3.科研成果奖励每两年实施一次。

4.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5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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