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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年10月20日    作者:    编辑:郑郁文

闽电大〔2016〕83号

各部门、学院:

为了适应我省加强成人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教育联合办学行为,促进联合办学健康、有序、稳步发展,学校组织制订了《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管理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6年10月20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教育联合办学行为,完善办学条件和提升办学质量,促进联合办学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推动联合办学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国家开放大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或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办学部门)对外开展合作办学工作。本办法所说的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包括我校委托其他学校或单位开展电大学历教育,我校承接其他院校的学历教育办学任务,以及在承接其他院校办学任务后委托有关学校或单位共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包括学校现已开展的开放教育、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高职和中职教育(含成人中职)等办学项目的联合办学。

第三条 联合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发展联合办学应有利于整合利用外部教育资源,加强与高校、中职学校、行业、企业、培训机构合作,增强学校办学服务能力,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学习需求、为社会培养更多应用型人才服务。

(二)发展联合办学应坚持标准,把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放在首位,确保落实教育教学计划,保障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扩大办学效益。

(三)从电大系统办学实际出发,学校鼓励各办学部门与市县电大共同办学。

(四)联合办学应在学校统一管理下有序、规范地进行。

二、联合办学点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委托或授权各办学部门开展由我校主办或承担的学历教育工作时,可根据办学需要在联合办学单位设立联合办学点。联合办学点接受我校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同时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各办学部门设立联合办学点时应坚持标准,审慎选择合作对象。拟设立联合办学点的合作单位应符合主办学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教育服务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拥有符合主管部门和我校规定要求的办学场地,教学设施、教学条件等能够满足办学需要;应能提供或筹集办学点运行经费,有独立的财务管理。

(三)有相应的办学管理机构和丰富的办学经验;有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水平要求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四)有较充足的生源,每年的招生人数能够达到省教育厅和我校规定的最低招生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六条 设立成人教育(函授教育)联合办学点的合作单位只能为以下三种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设立开放教育联合办学点的合作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开放大学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开放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其他教育形式联合办学点的合作单位,必须符合合作院校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合作院校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属于设立联合办学点的合作,各办学部门还应提供合作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学校机构设置、教学场所设施、教学队伍情况、招生能力和招生区域说明书。

第八条 在联合办学过程中,主办部门对该项办学负责。主办部门要履行对联合办学的管理职责,加强对联合办学点的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各办学部门在设立联合办学点时,要通过协议约定等形式,明确联合办学点的职责和要求,督促联合办学点在办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联合办学协议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办学信誉。

第十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施教的原则,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三、联合办学审批

第十一条 为了做好联合办学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工作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学校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的管理工作。审核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订联合办学管理制度,对有关办学部门对外开展联合办学的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审核,对联合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审核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组成部门分别从各自部门职责角度出发,对联合办学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日常事务、牵头安排工作组会议和有关评估检查、协调有关工作等。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工作审批程序

承接或委托有关办学工作,均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审批。

(一)办学部门提出申请。各办学部门对拟合作单位的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对联合办学模式进行充分论证,制订关于与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办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详细说明联合办学的办学类别、层次、招生专业,合作单位的条件和情况,教育教学模式,学生管理服务模式,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分成方案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向学校申请开展联合办学工作(申请材料提交审核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对办学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形式审核,检查有关材料是否完备齐全。初审合格后,申报材料提交审核小组审核。审核小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对联合办学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联合办学事项作出明确意见。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拟联合办学单位进行实地考评。

(三)学校决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协议签订。开展联合办学,必须与联合办学单位签订协议。学校同意联合办学后,由办学部门负责人按照学校授权权限,代表学校与其联合办学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五)报备。协议签订后,如有需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高校等有关方面报备的事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报备。

四、财务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办的学历教育按照省财政厅、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费并出具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后,按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向联合办学方支付办学管理经费,合作方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之外的其它费用。办学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办学管理经费的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院校主办的学历教育,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分成款并向主办校开具票据,所收费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中职教育免学费,资金由财政补助或校企合作办学补助方式取得,补助资金由我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规定各类联合办学收入分成比例以及上下浮动空间。联合办学分成比例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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