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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年12月01日    作者:    编辑:陈晓蔚

校内各部门、各分校: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分校可参照执行。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0年六月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教科〔2010〕9号)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办、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央电大、福建省各厅局委办、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以及各类合作和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主要指第二条各类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经费。校外立项(含合作项目)资助的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以及学校配套的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研处管理备案和立项的各类课题和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筹集、核算、拨付、使用科研经费,组织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实行科研资金专款专用,按科研立项计划和进度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六条 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科研、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每项课题经费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经费申请、使用结算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支出监管,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负有第一责任。高校分管财务、科研的校级领导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使用科研经费中,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学校科研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

(四)配合有关机构和部门进行科研项目结题工作,配合财务处进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安全。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三)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

(四)办理科研经费的审核报销手续,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五)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九条 课题组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题下达单位(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三)在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权限内管理使用科研经费;

(四)向有关部门、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五)参与编制学校重大科研项目概预算,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帐并参与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学校立项下达的科研经费使用应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开支,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它支出。

(一)设备器材费:指项目研究所需购买或租用的有关器械设备、实验器材及维护、维修费用;

(二)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电脑配件、优盘、纸张、墨粉、办公文具、照相拍片冲洗以及与研究有关的材料消耗的相关费用,总额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0%;

(三)差旅费: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差旅费用;

(四)会议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以及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及相关会议的会务费、会议场所租金、资料费、交通费(含用车费)、住宿费等,其开支总额原则上不超出项目经费的15%;

(五)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发生的支付协作单位与个人的协作费用;

(六)劳务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研究人员、聘用人员的人力劳务费、午餐费、接待费、临时用工费用等等,其开支总额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0%;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项目成果审校、打印、复印、印刷的费用及论文出版所需的版面费用项目研究产生的报刊、图书、文献以及上网通讯的费用,科研成果申报知识产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支付专家咨询及评审、鉴定科研项目成果的费用,一般每人每天300-500元(校内同级专家相同标准)

(九)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

(十)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结题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科研业务及管理工作产生的费用,一般按照科研经费总额的8%提取。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照项目批准(立项)单位的要求和科研项目预算使用,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的名义搭车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截留、挪用科研资金,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部门和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门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支出,由科研处管理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上级部门及财政拨款经费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提取,作为课题风险基金,项目完成后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实验室保管员签字,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完成校外各类科研项目(含合作及委托项目),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预算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总额或单价超过50万元的科研经费使用方案,必须由学校财经小组审查,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3000元以下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由科研处长批准后报销;3000元以上的支出,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五章 科研器材购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课题组长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后1-3个月内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决算表连同工作总结一起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完成后经过技术鉴定、专家评审或委托单位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不能按期完成的,依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经科研处审核,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重新拟定完成日期;未经批准延期的,财务予以冻结户头资金,由科研处、项目组和委托单位三方共同研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财务处予以解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选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并进行财务结算;确有困难需延期完成的应报科研处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已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退回,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学校科研处或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结算后应当建立完整的科研项目研究(研制)档案。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组长,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本校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除重要事项外,一般每半年向学校党委和校长书面报告科研经费预决算执行和科研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每年向教代会报告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执行情况,并监督科研处、财务处通过校务公开载体,实时公开学校的科研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审计处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军工项目除外)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2010年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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