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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3年春季京外地区学生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的通知
时间:2013年03月07日    作者:    编辑:
 
闽电大教〔2013〕6 号
 
 
关于组织2013年春季京外地区学生参加北京地区
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的通知
 
各电大分校、学院,有关工作站,有关处室:
北京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定于2013年5月11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举行。
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小学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经济学(经济分析方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广告学、土木工程、物流管理、社会工作、教育技术学、园艺学、软件工程、市场营销、护理学、学前教育、财务管理等21个专业学位考试的学生可参加该考试。
受北京教育考试院的委托,全国电大还将承担北京市高校网院外埠学生(以下称非电大考生)参加考试组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点设置
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北京教育考试院批准,“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京外考点”。 本次考试只设省级电大一个考点。
二、考试组织
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和中央电大考试中心共同组织,由地方电大具体实施。
三、考务工作
(一)报名
1.电大考生的报名工作由各考点负责,非电大考生的报名工作由其他高校负责。
2为确保考生信息的准确性,学生的各项报考信息需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报考信息必填项为:姓名、性别、专业简称、专业代码(见附件1)、学制、年级、学号、身份证号。专业简称与专业代码必须相对应。学生报考信息签字表(见附件2)。
3.考生报名时使用电子照片,文件名为:证件号.jpg,照片相素不低于120×120,长宽比例为:2:1,大小不超过50K,近期大头免冠照。
4.报考条件:学籍注册后满一年以上的电大学生。
5. 3月15日前,各教学点将考生报名信息报送考试中心肖珍。
(二)报考
请各考点注意,不论新、旧系统考生,一律要在教务系统中报考,否则成绩无法录入。
(三)数据传输 
3月15日前,各教学点将报名系统数据(含照片),压缩后(文件名为:省级电大名称+人数)通过E-mail发到省电大考试中心(ec@fjrtvu.edu.cn
四、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为《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大纲及学习指南》,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高等教育学会成人教育研究会编,内容包括题型、大纲等。      
五、成绩处理及合格线划定
1.试卷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评阅。
2考试成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发布。各省级电大接到通知后,将考试成绩登录到广播电视大学教务管理系统2013年7月份考试定义的成绩中,试卷号统一使用“1913”号。
3.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广告学三个专业的合格线由湖北省学位办划定。数学与应用数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三个专业的合格线由吉林省学位办划定。
六、本次成绩有效期规定
数学与应用数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教育技术学、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物流管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九个专业本次学位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四年内有效。
七、考风考纪
各省级电大要针对上次考试的有关情况,加大对考点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道德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尤其是考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能上岗。考试期间要加大考试巡视检查力度,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事件发生。
八、考试收费
1.电大系统学生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的费用按每人次25元标准由各教学点从学分费收入中提取上缴中央电大,不另向学生收取考试费。根据上报报名数据由省电大暂代垫资金统一上缴给中央电大该考试费,各教学点的考试费将并入春季上缴的省电大分成款中收取。
2.目前我省经中央电大批准的只设有福建电大考试中心考点。电大系统考点外的教学点应按参加考试的人次,向考点按每人次4元标准交纳组考过程发生的成本开支。
 
 附件:1.各专业及代码对应表
2.北京地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报考信息表
3.考生须知
4.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5.法学等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缺考考生统计表
6.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违纪考生统计表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2013年3月 6 日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3月 6 日印发


附件1:
各专业及代码对应表
 
专业名称
专业简称
专业代码
法学
法学
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
2
卫生事业管理
卫生
3
汉语言文学
汉语言
4
行政管理
行管
5
小学教育
小教
6
数学与应用数学
数学
7
教育管理
教管
8
经济分析
经分
9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机械
10
广告学
广告
11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12
物流管理
物流
13
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
14
教育技术学
教育技术
15
园艺学
园艺
16
软件工程
软件工程
17
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
18
护理学
护理
19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
20
财务管理
财管
21
注:1.报名系统只需专业简称。
2.各报名点自行按照以上对应表填写系统内的专业名称和
专业代码数据。
3.不能使用规定外的专业名称及专业代码。


 
附件2:
 
北京地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报考信息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分校
姓名
性别
专业
专业代码
学制
年级
学号
身份证号
学生签字
经办人签字
备注
1
 
 
 
 
 
 
 
 
 
 
 
 
2
 
 
 
 
 
 
 
 
 
 
 
 
3
 
 
 
 
 
 
 
 
 
 
 
 
 
 
 
 
 
 
 
 
 
 
 
 
 
 
 
 
 
 
 
 
 
 
 
 
 
   1.“专业代码”一栏由经办人员填写;
2.此表由省级电大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4年。


附件3:
 
考生须知
 
考生须知
考试前:
1.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0开始)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即上午9:30)后,禁止入场。考试全过程中,即9:00至11:00,考生不得中途离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
2.带好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铅笔、橡皮、直尺。
3.不准带任何书本、纸张、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进入考场:
4.遵守考场纪律。
5.把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6.在答题纸和答题卡上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钢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
答题时:
7.仔细读懂题目的说明。
8.试题答案用铅笔划在答题卡上,划在试题上无效。
9.翻译部分写在答题纸上。
考完后:
10.收卷后才可以离开考场。
11.试卷、答题纸和答题卡均不得带走。
 
 


附件4:
 
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一、考生守则
 
1.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0开始)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即上午9:30)后,禁止入场。考试全过程中,即9:00至11:00,考生不得中途离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
2.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3.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4.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5.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钢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得更改题号。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在答题过程中,请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如被人抄袭,后果自负。
6.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
7.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8.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离开考场。
9.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二、违规处理规则
(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
 
1.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8)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2.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4.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7)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附件5:         
 
法学等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缺考考生统计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学号
准考证号
缺考
1
 
 
 
 
2
 
 
 
 
3
 
 
 
 
4
 
 
 
 
5
 
 
 
 
6
 
 
 
 
7
 
 
 
 
 
 
 
 
 
 
 
 
 
 
 
 

 
 
 
 
 
 
 
 
 
 
 
 
 
 
附件6:
 
法学等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违纪考生统计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学号
准考证号
违纪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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